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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暴保护令可能遭遇什么?|故事和数据【有点田园】

田左一 硝美丽 2020-08-25

本期「有点田园」邀请到了三位目前居住在上海的反家暴志愿者,分享了三位最近以反家暴志愿者的身份合力撰写的一篇报告。


这篇报告是关于过去三年半内上海各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情况。


人身保护令制度是2016年颁布的《反家暴法》中,正式确立的一项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制度,也是全球各地反家庭暴力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法院发出保护令的执行情况,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测到反家暴法具体实施的情况。


究竟在颁布至今,《反家暴法》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存在着一些什么样的问题?也许我们可以从这份报告中得到初步的了解。 



你将听到的声音:


林爽:女权主义者,上海反家暴志愿者,关注女性权益和性别平等。

Zudy:性别研究硕士,公益人,业余时间关注女权主义和反对性暴力的活动。

提图:性别研究硕士,记者,关注性别议题。 




墙外链接总汇

http://t.cn/AiYG4u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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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聊了以下话题


关于报告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自主撤回申请意味着什么?

——为什么申请驳回率这么高?

——法院对证据的标准有多严格?

——保护令能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哪些?是否有效?


关于反家暴行动

——边写报告边学习,也是一种行动;

——家暴需要干预,干预需要行动。

家暴类型1.肢体暴力


田左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林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的强制措施,它是司法机关出具的一种裁定。它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停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目的是去保护曾经的或者潜在的受害人和他的家属。我国2008年的时候就发出过第1份人身保安全保护令,但是直到2016年反家暴法出台,才正式地把这个制度放在了我们的国家的法律里面,所以2016年之后,全国各地就开始比较多地去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田左一都有什么样的人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Zudy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申请者(受害者)是女性,绝大多数的施暴者是男性,家暴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到家暴来申请保护令的群体,小到7岁大到83岁都有。遭遇暴力的期间短到3天,长到528个月,也就是44年。  


田左一:研究发现上海在过去三年半内保护令的申请核发情况是怎样的?


Zudy:我们看到核发率是54%,刚超过一半。驳回率是34%,差不多1/3,撤回率是12%。


田左一:撤回指的是申请人自主选择撤销保护令的申请,是吗?


Zudy:从程序上记录是这样,然而我们结合以前的研究,发现一些公权部门有倾向去调解这个事情,而调解的结果,你在程序上看到的就是申请人去撤销了申请


田左一:我看到报告中挺值得一提的是,一旦申请人主动撤回了申请,法院百分之百批准了撤回诉求。从这里是不是可以看出法院做决策的一些价值观? 


林爽:我们看到一个新闻,法院自己说有很多案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撤回了申请,我们就想问,什么叫做不符合申请条件呢?很可能法院觉得证据不够,或者是会以别的理由劝你用别的方式解决。


其实我觉得背后的现象就是:一个申请人已经决定要去申请保护令,绝大多数情况上,其受到的暴力是到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程度了。因为一般人都不愿意(轻易)走到进法院这一步,如果她都要去收集证据,要去法院申请保护令,并且绞尽脑汁地去获取到了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这个知识,通常来说已经不是特别轻微的情况了,这个是一点。 


第二点,调解是我们国家民事系统里面特别奇葩的制度。据我所知,这个是非常我国特色的制度,特别是在跟婚姻相关的案件里。比如说你跟法院提起诉讼要离婚的话,法院的第一步是跟你做调解,我觉得背后反映的还是那句老话,“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


这样的一种思想竟然如此体现在我们的法律程序里面,对想要去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保护令的当事人是不太公平的。因为她已经大费周章地去写申请书了,最后却没有得到一个法律裁定上的认可,或者是说强制的民事措施的保护,她以后的所受的暴力,可能更不会有别的方式可以得到制止。


Zudy:我记得有一个案例,在2017沪0110民保令1号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悔撤回起诉之后,双方没有再次发生纠纷,(可以)被作为一个驳回申请的理由。当你之前曾经有接受过调解,撤回申请之后,可能会反而变成一个对你不利的证据。 

家暴类型2.限制人身自由


田左一:取证一直是反家暴的一个难点,受害者通常需要冒着很大的风险去获取证据,而且要以符合法院规定的方式去提交证据,这又给申请保护令增加了难度。可以展开聊一聊报告关于证据这一块的发现吗?


提图:我们报告发现的重点之一,就是法院的驳回率很高,近1/3的申请都会被驳回。在这些被驳回的案例中,有52%的裁定书提到的驳回理由都是“证据不足”这4个字。我们发现即使申请人提供了很多证据,(也会被驳回)。比如说,申请人提供了两项及更多证据的申请中,仍然有15%的几率被驳回。这就说明法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但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计的初衷来说,不应该对证据要求这么高的。因为保护令它是一个预防性的文件,并不是说要对申请人进行定罪或者惩罚,它作为一种人身安全裁定,是为了预防之后的施暴者,再对受害者来施暴,这也是我们想要呼吁的一点:希望法院对证据的要求不要那么高。


Zudy家暴有一些特性,比如说它是隐蔽性的,也有时候受害者会有一些羞耻感,或者是她本身就处于在一个更加脆弱、更有高风险的一个状态之中。所以让她去搜集这些证据,对她个人的要求是很高的。目前法院对于家暴证据的要求这么高,显示出法院的相关人员可能对家暴的特质没有足够的了解。这样相当于是非常严苛的要求,它很难去有效地保障受暴者的权益。


林爽:我想大多数听众也在网上看到过一些家暴的案件,比如说去年宇芽的案件,还有一些非常刺眼的暴力现场的视频,但这种呈现出来的,是家暴当中非常少的一部分。


比如说宇芽,她可以请到这些证人,她可以做一个让大家关注度很高的视频。像那些现场录下来的非常暴力的场景,如果说你是一个长期被家暴的、处于权力弱势的人,很可能你都没有使用自己手机的权利,或者是当他打你的时候顺便就把你的手机摔了。能够取到非常直接的证明是非常少的。绝大多数的家暴里面,大家要不然是没有取证的意识,或者是如果有意识的话,也是很难取到。


有非常直接的证明的,就算你去报警,很有可能家暴的一方会跟警察说,不是我打的,是她自己摔的。那么你即使有报警的证据,也不能实在地证明说你是真的被施暴。


如果我们以这样非常严苛的条件来看,我同意刚才Zudy说的,所有在接触反家暴的案件的工作者,都应该更多地去了解一下家暴的特性,更多地站在受暴者的角度去制止暴力,站在预防暴力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事情。 


提图有一件我印象很深的事,就是我们发现法院对不同证据的采取情况,我们收到的证据主要是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材料、其次是验伤单和就医材料,我觉得这个也可以反映出平时我们老百姓在遭受家暴之后,第一时间想到去求助的方法是打电话给110报警,或者去医院,然后开一个证明,我们的确是受伤了,但是其实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如果你要证明你被家暴了,是有很多种其他的证据可以去证明的。


比如说被上海法院采纳的证据,就包括音、视频的资料,就是你平时的视频和录音,或者说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如果在跟你发微信的时候说了一些威胁性的话语,你也是可以把它作为证据的;以及证人证言,比如说你家里人有或者邻居有募集到,你也可以请他把他作为证据;或者说你曾经有去向妇联求助,大家可能不知道,去向妇联求助会开一个回条,这个回条也是可以作为证据。


法院对公众证据的要求这么高,并不是一个基于现状的要求,因为我们的现状是,我们并不知道有这么多种途径可以去搜集证据,我们平时的普及并没有这么的全面。 


我记得我之前跟一个律师聊天的时候,她就说很多人被家暴了之后,就会拿起手机拍手臂上的淤青之类的,但这样的证据是并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她说你要被法院采纳,必须是拿着你的手机拍全身照片,全身照片是可以看到你手臂上有块伤口。她的原话是说,如果你只是放一个手臂上有伤口的照片,谁知道这个是你的手臂。所以这种很细节的东西就能体现出,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非常高,但是我们大多数人是不知道应该如何收取证据的,所以我觉得这也是法院特别为难公众的一个原因。 

家暴类型3.精神暴力


田左一:报告还有提到,即使提交了公安机关可以开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证据,也有没能申请到保护令的情况,是吗?


提图: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如果你去报警,警方可以向你出具一个告诫书,目的就是对施暴者有一个震慑的作用。如果受害者拿着家庭暴力告诫书去法院申请的话,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但是我们的报告发现,家庭暴力告诫书得到的核证率也并不是特别高。我们总共有观测到,4个提供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案例,其中有1个被驳回了。即使是提交了所谓比较高标准、比较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还是容易被驳回。


林爽:我有帮助过的两个受害者,有涉及到告诫书的事情。前两天我看到妇联出的新数据是说,过去4年,上海公安系统发出了790多份告诫书。公安是很多受害者第一个想到的求助单位,所以告诫书的数量还是非常少的。


我接触到一例受害者,她去要求公安给她发告诫书的时候,公安明确跟她说因为你身上的伤太轻了,都没有见到血,我就问可不可以发一个告诫书,警察明确地说不发告诫书,然后我们就把反家暴法有关家暴告诫书的条文拿给警察看。


另外有一个案例也是受害者想要要告诫书,结果一线的警察甚至不知道告诫书是什么。受害者自己在网上做了很多的工作,然后把其他地方的公安系统发的告诫书样本发给警察,当然一线警察学习后确实也给受害者开具了告诫书。


虽然告诫书是反家暴法中明文确定下来的、警察可以出具的文书,但是很多的一线警察(包括在上海大城市的一线的民警)可能对这个制度还是不熟悉,反而需要公民来对他们进行普法的工作,这样对申请这些保护性文件的受害者的要求更高了。 


提图:这也是家暴受害者或者其他受性别原因侵害的受害者,没有办法维权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公权力对这些措施还不是特别了解,也没有受过很多这样的培训。如果我们公权力或者执法部门,他们对自己的这些措施都不太了解的话,怎么来期盼公众去了解? 


普通公民知道的社会支持系统是特别少的。比如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大众对保护令的知晓率只有64%,而且我们可能觉得(保护令的)知晓率已经算很低了,但是它其实是社会支持系统中知晓率最高的一个。比如刚才说的告诫书,大众的知晓率只有50%。家暴的庇护所,(其实如果你遭受到家暴是可以有庇护所,可以让受害者住进去的),大众的知晓率只有39%。 


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为什么我们的求助如此困难,虽然我们反家暴法已经实施了4周年了,但是为什么家暴受害者还很难求助?这些法条到底给予了我们什么样的权利?到底给予了我们什么样的帮助?我们并不是特别了解。

家暴类型4.冷暴力


田左一:我也是看到这份报告才知道,反家暴法其实是有规定一些相关机构,比如说妇联等,在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的能力时,或者是受到了强制或威吓、没有办法自己去申请保护令的情况下,可以代为申请保护令。报告中有没有发现这样的情况?


Zudy:确实在反家暴法的第23条是明文规定了,目前在我们研究中确定是没有看到上海有这样的案例,我们也很期待能够看到有作为的部门来实现代为申请。


田左一:如果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控制,相关机构可以如何得知然后提供支持呢?


林爽:这就体现出社区的作用,比如委会,现在基本上每个居委会都有一个妇联主席,就应该多去了解一下社区里面的情况。


Zudy:居委会、村委会,甚至是救助管理机构,都可以代为申请。

家暴类型5.经济控制


田左一如果能成功申请到保护令,保护令能保护当事人的具体措施有哪些呢?


Zudy:可以申请的措施主要是有4种。有一项是笼统的说:禁止实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有一些具体的,比如禁止实行某项具体的家暴行为,或者是要求受暴者迁出他们共同的住所,还有禁止施暴人与被施暴人近亲属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除了迁出住所,其他三项的核发率都是60%左右,笼统的核准率是最高的,迁出住所的核准率只有22%。其他在我们研究案例里的特殊措施,没有一个被批准。从这个趋势可以看出,在核发保护令的案件里,法院会愿意去批准笼统的保护措施,但当到了具体的、更能帮助到受害者的一些措施时,我们感觉法官是比较保守的,尤其是迁出住所这种牵扯到财产处置。


包括我们特地定了一条条例,叫做一方不得处理夫妻双方重要的财产,我们发现提出申请,也没有被批准,可以看出这些具体的措施,在实际的判决结果中,是法官比较不愿意去批准的。 


我们的一个建议是,具体地去关注受暴者的处境,建议法官更多去批准一些具体有效、更能对受暴者个人产生帮助和保障的。


田左一:实际上让施暴者迁离住所按理说应该是最合理、最有效的一项保护措施了。


Zudy:对,因为与之相对的一个保障制度是庇护所制度,但这两个制度要求迁出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庇护所制度是受到伤害的人,反而要去改变这个环境,被打乱节奏,也可能不知道到底要怎么样去走程序,要求迁出住所其实是更为保障了受暴者。 


林爽有一个迁出住所的申请人甚至提出说她愿意去补偿被申请人在外面住宿需要的费用,也被法官驳回了,所以可以看到在这方面法官真的是非常保守。


我们接触到过一个案例,受暴者是哺乳期妈妈,她家里还有一个嗷嗷待哺的儿子,她为了躲避暴力要去外面住,她的儿子怎么办?所以实际上她在外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她马上就回去了,因为作为一个哺乳期的妈妈,是不可能忍心在外面住,她自己也提心吊胆,家暴的一方也不断地在威胁她要她赶快回家,不然把儿子饿死之类的。所以这样不合理的思维,对于受暴者来说,确实是很不公平的。


提图:补充一小句,我记得之前冯媛老师说,反家暴法规定责令施暴者迁出申请人住所,并不一定是说如果这个房子是受暴者买的,才可以责令施暴者出去,而是即使这个房子是施暴者的名字,你也可以让他出去。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家暴类型6.跟踪


Zudy:我们目前看到有两份提及了被申请人违反了保护令,但是违反者被没有期限处罚的情况,如果他确实违反,但是又没有期罚,其实是相关机构的一个失职。 


田左一:我们有没有数据显示保护令的落实情况?有没有相关方面监管施暴者违反保护令的情况呢?


林爽:我们非常希望能够有这样的研究,但是刚才说这个结论说的不是很有底气,还是因为虽然在两个裁定书中看到有违反保护令的情况,但是违反的前提是,首先申请人申请过一个保护令,再又来申请保护令,或者申请延长保护令,在这样的小样本里面才可能体现出有没有违反,但这也不是全部,对吧? 


我们也非常希望有关机关能够主动去监测保护令实施的情况。包括如果违反保护令,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因为这样的话,才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因为更多地去公布这样的信息,加害者也会知道,如果违法会有什么样的处罚,这可能会更加增大保护令的实施的效力。 

家暴类型7.限制社交


田左一:那我们差不多梳理了一遍这份报告,还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些相关知识。除了刚刚聊到的,不知道大家在写报告、整理资料的时候,还有没有什么让你觉得印象深刻的我们没说到的点呢?


提图我印象很深的是我发现在裁判文书的结尾法官裁决说你申请是通过还是不通过的时候,经常在这里法官会不小心流露出一些自己所谓的性别偏见。比如会说,这两个人的确是有家暴行为,但是他们其中有一段时间已经分开出去住了,所以受暴女性没有受到很严重的威胁,所以就暂时把申请驳回了;或者说受暴女性之前向公安求助过家暴案件,然后在公安的协助下他们已经进行了调解,比如那个男的已经自己写了保证书和认错书,就说男性已经有了悔意,所以就暂时不给你发(保护令)了。 总之很多时候法官自己的一些个人意见或想法会流露在裁判书上,我觉得这也体现了我们现在社会的这些公权力它是怎么看待家暴这个事情的。


Zudy: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我们去看到的保护令中没讲到的、没有出现的信息。比如说我们发现,反家暴法是明文规定保护一些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的,像重病患者、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这几个群体都没有在我们研究的文本里出现,同样性少数群体也没有直接在这些文书中出现。


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报告我们看到,确实是有性少数群体在上海市遭受到家暴。我们发现这些群体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主动来展示ta的这一层身份。有可能是因为保护令的程序,没有把这些特殊群体的信息在保护令中体现出来,但我们需要关注到比较边缘化、弱势的群体,ta们也需要更多的能见度,ta们可能在一个更为脆弱的处境中,我们需要有更为针对性的支持来给到ta们。 


林爽:有一点让我觉得印象特别深刻。我最开始负责把我们样本下载下来,然后在我们之分配任务。当时想全国妇联做的调查是大概有1/3的已婚妇女都受到了家暴,上海是一个2000万人口的城市,如果说按比例的话,可能有600万的已婚妇女都曾经遭受过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那保护令不只是已婚妇女可以申请,男性、小孩、未婚人士和家庭成员都可以申请。我当时以为这个数据量是有多大,后来我把数据下载下来之后发现,只找到了104份文书,最后统计下来就91个案件。 


上海过去三年半就受理了91个反家暴保护令的申请,让我觉得特别地震惊,这么大一个城市,过去三年多,(当然这是我们能够网上看到的),就91个案件,所以是感觉很遗憾的一件事情。


Zudy:我呼吁有关部门多公布一些相关的数据,因为我们只能基于我们能发现的数据来进行研究,它不是一个随机产生的样本,由于某一些机制我们只能看到这些文章,所以研究可能是对上海市的反家暴情况、申请情况以及公权力作为情况一个片面的呈现。如果我们能够有更全面的信息的话,社会各界可以更好的来协同来指导这些受害者。

家暴类型8.性/生育暴力


田左一:我们刚刚聊了这么多的问题所在,在调查报告中有没有发现有相对进步的方面?比如,我看到有一例——虽然只有一例,但是是不在婚姻内的亲密关系伴侣遭到了暴力,也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核发了一份保护令


Zudy:有一个比较好的案例是个案件中被申请人他是说他的妻子是有出轨的现象的,虽然他陈述了互相的指控,但没有因为这个的影响,还是依然给申请人来颁发了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是一个比较合乎反家暴法精神的,确实关注到家暴本身的性质的一个判定。


提图具体反家暴法实施得如何,取决于每一个基层执行者的。所以也就越发地说明,我们需要对更多执行者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性别意识。


我认识一个非常优秀的刚退休的警官,叫万飞,他所在的湖北省荆州监利县是一个很小的县城,在他当警官的生涯中,他就非常注重家暴案件的处理。退休之后他创立了一个项目“万家无暴”。主要是把一些妇联、警官和当地的社工以及心理咨询师聚集起来。


他们有一个微信群,每当民警接到了一个家暴案件,他就会马上收到家暴案件的信息,然后马上联系妇联、联系社工去联系受害者,然后问受暴者说需要怎么样的帮助。在这次疫情期间,虽然他们当地受到了超过平时两倍甚至三倍的家暴案件,但是他们警察是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了出警,即使在疫情比较不方便的情况下。所以我觉得我们身边还是有一些积极的例子的。


林爽:看保护裁定书的时候,也可以看到有一些法官是有性别意识的,特别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比如我就看到有一个案例是,女儿和母亲都受到了父亲的暴力,女儿和母亲的保护令申请书,是两份申请书,但是在女儿的申请书里面,法官一是核发了申请书,然后他还特别地加了一句:“此案中被申请人(父亲)对申请人的母亲也使用了暴力,也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我觉得法官能够加这一句,其实体现出来对未成年人受暴,特别是目睹儿童的受暴有关注。 


我还帮助到过一个受害者是让我觉得很振奋的。当时是周五的下午下班后,受害者从家里面逃出来后需要一个落脚的地方,像妇联这样朝九晚五的机构,我们当时不是特别抱希望(能给予帮助)。但是我们给杨浦区的妇联打电话过后,妇联的反应非常迅速,说庇护所已经联系好了,可以直接过去。平时要申请庇护所还有比较繁琐的文件要求。到了救助站安顿下来第二天,杨浦区妇联的工作人员就带着社工和公益律师,一起去救助站看了受害者。在上海也还有不少这样非常有行动力的公权力部门和工作人员,可能需要更多地讲他们积极的故事,让更多的人知道,有这些公权力部门可以帮到她们。


田左一以反家暴志愿者的身份,用撰写这篇报告的方式参与到反家暴的行动中,有没有对家暴或者是对反家暴的行动有一些新的认识或者感想? 


Zudy我觉得学习也是一种行动,然后行动的过程也是一种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和大家还有更多的志愿者一起工作,还有从冯媛收到了很多反馈会让我一直去反思,我来怎么呈现,我收集到的信息,我需要继续去搜集什么样的信息,怎么样地去敦促自己多做一点。


以前可能不会去想“学习”这两个字,我现在是一个青涩的社会人,会觉得很多时候做一些事情是被惯性推着做的,只是在做事情,会忽略反思和再去提升、学习的面向。参加写报告这个过程,在试图把一个事情说清楚的同时,我学习到了很多,我觉得学习本身也是一种行动。


不知道你们怎么看行动这个词,是不是觉得它可能有一点敏感?(提图:我觉得行动这个词之所以敏感,完全是被敏感,它本身是不敏感的是一个很正向的东西。)或者我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种连接或者影响。比如说写这个报告,我是相信它有意义,我觉得有信息它是值得被更多人收到的,我可能有我想要传达的听众,(在我们报告里可能更多的是公权机构),我们希望告诉他们,我们有这些信息,我们以性别的视角的分析,给出了解释和分析,再基于一些建议,我觉得一方面是有作用,如果说得远一点的话,我觉得所有关注性别和关注反对暴力的人,可以有不同程度地影响身边和更远的人的方法。 


田左一:其实我也想要分享一些我对家暴的一点感想、反思。以前对于反家暴,我在行动上有一些犹豫的地方,不在于家暴是家务事,而在于家暴可能是“别人的事”,我不知道我有多大的权限去reach out,去跨越别人的一些边界,特别是在别人回绝你的帮助的时候。我经常的做法是,我会去问别人需不需要我的帮忙,这个时候如果别人说不,我会认为我没有权限去干预别人的决策。


但是家暴或者亲密关系中的暴力,最大的、可能也是最难搞的特点之一,它有隐秘性,特别是在性别不公的社会文化环境下,还总是去包庇、去掩盖婚姻关系或者亲密关系中的权力不平等。所以有时候受害者还对遭受暴力有一些羞耻,或者是其他精神上的创伤,或者身体上受到的威胁等等,这些很有可能让受害者在你去询问是否需要帮忙的时候,没有能给你一个明确的说她需要帮助的答复。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暴力很难得到干预,或者如果你不抱着去干预暴力的意愿,你很难察觉一个人是不是处在危险中。在反家暴议题上,我们对于行动的态度应该更进一步,不单单停留在回应主动来寻求帮助的人(当然这是必须要做的事),也应该更留心、更敏锐地去观察,尽量在暴力有苗头的时候去干预,积极、有耐心地去询问,去为受害者创造更多的条件,让她觉得愿意或者觉得有安全感,去接受干预性的帮助。 


林爽家庭暴力不是公民个人的家庭暴力,不是公民个人的职责,不是说受害者的职责,是国家社会和所有家庭共同的职责,我们也是社会的一员。在帮助陌生的受害者的时候,我们想传达的信息就是:有人在关注你,有人可以共情,我们不是彻彻底底的陌生人,单单是基于我们都是人,都是反对暴力的,凭这一点我就可以伸出我的橄榄枝,你也可以去向别人求助。这个是传达的最重要的信息。


反过来我觉得也很遗憾的,像我们这样单独的志愿者,我们能够去触及到的受害者、能够去帮助到的人是很少的。其实还是得要依赖于有更多资源、更多网络的公权力机关,他们应该去更加积极地去识别和干预这样的事件。如果我们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主动求助到我们这里来了,我们能去给他一些建议,但是有更多隐蔽在家庭里发生的事情,我们是没有办法去走到她的家里面去。 


Zudy:我最近也了解到台湾有一些规定是说社工如果发现有家暴的案件,是有义务你去上报情况的,目前我们的反家暴法可能是授权给了各个相关部门可以干预,也许未来可以展望的方向是,明确说有义务介入到更多的反家暴的事件中。


提图:现在反家暴法里面已经做到的一点是,它有说学校、幼儿园或者是医务机构在看到有家暴的情形的时候,是有义务去强制报告的。但是我觉得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说,单位在得知自己的员工有受暴或者是施暴的时候,他们应该也有义务去跟公权力机关去报告,就像你说的,是应该要再往前一步的。



田左一:说到这里,我也想要提到最近很多关注反家暴的志愿者朋友们发起的“反家暴小疫苗”活动,就是在你所居住的小区内打印或者手写一封给邻居的反家暴倡议书,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拍下照片发到微博,@天天爱消除反家暴bot,让更多人看到你反家暴的行动,鼓励更多人来参与。


Zudy:我看到了这个号召就去打印了倡议书,在小区里面长期其实贴的时候才有点心虚。很惊讶是当天晚上,我在微博上收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私信,她说她的丈夫对女儿会间歇性的有家暴,把女儿的屁股都打肿了,我们就来进行更多的一些沟通,再给她一些我能够给出的建议。我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很小的行为,真的能够收到一些回声,能够做的不是很多。这一个来求助的人,她可以被看见被听见,我觉得这样的事情是有它意义的。


田左一:所以像之前说的反家暴是需要行动的,行动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你力所能及之处,无论你是做反家暴的个案援助志愿者,还是像三位一样写了一份与公权机构对话的调查报告,还是给打小孩的邻居写一封信,还是在你的小区内张贴反家暴倡议书,或者是发一条微博等等,这些都很有可能在不同程度上给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帮助甚至影响整个社会,因为我们希望的是能终结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暴,去营造无暴力的生活环境。 



以上是录音文字版概要摘录

(有编辑/删减)


策划:田左一

剪辑:田左一

微信文案:琬、肖美丽、田左一

编辑:田左一 肖美丽

音乐: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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